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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

发布时间:2021-12-08 09:05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学校学术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教学、科研等学术事务中有 效发挥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 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和《湖南工商大学章程》有关规定,制定 本章程。

第二条湖南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发挥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的有效途径。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应当坚持立德树人,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弘扬学术道德,鼓励学术创新,提高学术质量,促 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 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其他学术事务中充分发 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成规则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


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 师。

学术委员会委员人数为 27人及以上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 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二级学院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委员,不少 于委员总人数的 1/2。

学术委员会实行顾问制度。聘请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担任学 术委员会顾问,对学术委员会讨论的重大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学校根据需要可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

术事项的特邀委员。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 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四)具有正高级职称,身体健康,能够履行学术委员会委 员职责。

第六条 根据学科、专业构成情况,学术委员会委员名额在

二级学院、职能部门中合理分配,保证学术委员会的组成具有广 泛的学科代表性和公平性。

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 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经学校党委会议审定确认。

特邀委员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


1/3 以上学术委员会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为 3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 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超过委员总数的 2/3。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人,副主任委员 1-4人, 由学校党委会议审议主任委员、副主任提名人选,经全体委员选 举通过,由学校党委会议审定。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评价、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 学术委员会授权专门委员会就专项学术事项召开会议,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新工科、新商科、新文科 3 个评议小组,负责学术委员会授权的学术审议、推荐评审等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在学校二级学院或者研究机构设置学术委员会。

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人数为 5 人以上的单数,并有一定比例

的青年教师。设主任委员 1名,副主任 1-2名。二级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与校学术委员会委员任期同步。各二级学院学术委 员会章程和委员名单报校学术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处理学术委员会的日常

事务。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三进三高”办公室)。 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第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有下列情形,经学术委

员会全体会议讨论决定,不再担任委员:


(一)主动申请辞去委员职务的;

(二)因身体、年龄及职务变动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的;

(三)怠于履行职责或者违反委员义务,任期内累计 4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

(四)有违法、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者学术不端行为的;

(五)因其他原因不能或不宜担任委员职务的。

 

因上述原因导致出现学术委员会委员缺额,可按以下程序增 补委员:学校党委会议提出增补人选,经学术委员会全体委员讨 论通过后确定。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学校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可独立、自由、公正地发表意见, 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根据学校的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 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标准,公正履行职责;

(三)在学术研究和学术创新中发挥带头示范作用;

(四)在学术发言中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发表意见;

(五)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六)学校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下列事务进行审议,供学校决策或直接做出决定:

(一)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 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

(三)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 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四)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五)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六)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七)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八)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负责对以下事项进行学术评定:

(一)学校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 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 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科研奖 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做出下列决策前,负责向学校提出咨询意见:

(一)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 战略;

(二)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四)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学校应当做出 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者暂缓执行。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 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 正地进行调查认定。对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 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时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 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 同时向学校、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举行 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书记、校长或者学术委员会 主任委员提议,或者 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因工作需要,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 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 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和进行表决事项。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通知与会委员。经 请示主任委员,并征得与会 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

则,重大事项应当以经与会委员的 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以无记名投 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对 于不需经学术委员会以全体会议形式做出表决的审议和咨询事项,可通过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征求委员意见。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 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二十三条 根据会议需要,可邀请相关校领导、职能部门

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信息公开公示制度,确保运行透明,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公信力。学术委员会章程、运行规则、审议和评价结果等应当及时公开;学术委员会做出的重大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告知或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 5个工作日。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请示主任委员并征得 1/3以上委员同意后, 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后做出的结论不再复议。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会议中涉及个人、学科、单位评价的意见和建议,涉及科研领域的知识产权、技术机密与商 业机密等有严格的保密义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于个人行为造成 泄密而产生的不良后果的,由当事人承担相关责任。凡违反保密 规定的,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将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商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校行发〔2014〕76 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八条 修订本章程,应由学术委员会讨论通过,经学 校党委会审定后发布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