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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2021-12-08 15:23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校学术委员会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 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提高议事效率,保证各项学术事务公平、公

正、有序开展,根据《湖南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结合学校 实际,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湖南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术委员

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 学风建设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湖南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 章程》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责权限所涉事项。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研究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的重要事项:

(一)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二级学院学术委员 会章程;

(二)科研成果的评价标准及认定;

(三)省级及以下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的对外推荐。 第五条 学术委员会研究审议后须提交校务会审定的重要事

项:

(一)学校一般学术机构和平台的设置方案;


(二)学校自主设立的一般性科研基金、科研项目、科研奖 项及评选;

(三)学校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四)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五)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学术道德规范和标准制订。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后须提交党委会审定的重要事项:

(一)制定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 战略;

(二)学科建设、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 规划、重要规章制度改革等;

(三)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 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

(四)省级及以上人才培养计划人选或荣誉称号选拔和推荐;

(五)省部级以上重大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励、学术表彰 推荐和校级学术新人奖和学术创新奖等重要学术表彰的评奖审定;

(六)国家级/省部级/校级重点科研平台和学科的申报及资 金的分配使用;

(七)对外开展重大学术合作。

 

第三章 议题确定及提交程序

第七条 议题内容应符合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主要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党委书记和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或者 1/3以上委员联名提出。涉及多个方面的议题,在相关方认真协商的基


础上,由一方牵头提出。议题应提前 3个工作日报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并提交议题报告及相关附件材料。

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对于确定

的议题,由办公室提前报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做好沟通协调,并 提前通知出席委员和列席会议人员。经请示主任委员,并征得与 会 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四章 会议组织和表决形式

第九条 学术委员会每学期至少举行1次全体会议。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和进行表决事项。经校党委书

记、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提议,或者 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主持会议,主任委员因故不

能主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主持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实行一事一议制度,由议题提出单位或者提 出人做议题陈述并回答委员提问。必要时,校学术委员会可邀请

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会通报学校有关情况。

第十二条 根据议事的专业性需要,学术委员会可按学科分为新工科组、新商科组和新文科组,进行分组讨论和评议学术事

项。新工科组原则上由前沿交叉学院、微电子与物理学院、数字 媒体与信息工程学院、计算机学院、智能工程与智能制造学院、 资源环境学院、理学院产生的学术委员组成;新商科组原则上由 经济与贸易学院、财政金融学院、工商管理学院、会计学院、公 共管理与人文地理学院、国际商学院产生的学术委员组成;新文


科组原则上由法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外国 语学院、设计与艺术学院、体育与健康学院、音乐学院产生的学 术委员组成。校领导和职能部门产生的学术委员按其学科背景归 属到相应评议小组。

第十三条 需要讨论的议题,则每位委员每个议题发表意见

应简明扼要,发表意见时,应当围绕当前议题进行,一旦偏离议 题内容,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提醒或中止其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各委员仔细查阅议题的相关附件材料之后,进行

投票,可选择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无记名投票等三种方式之一 进行表决。由办公室安排 3名工作人员进行汇总形成决议。除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情况外,同意票达到与会委员人数的 半数以上的方可通过。未到会委员不能委托其他委员代为表决。

第十五条 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如遇票数

一样,可进行第二次表决。特殊事项议题,需要组织校内或校外 专家进行初步评议的,由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校内或校外专 家给出初步投票或排序遴选意见,并结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投票 或排序遴选结果,形成最终结论。

第十六条 遇有紧要事项需要表决时,经校学术委员主任提

议,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议讨论表决。也可经校学术委

员会主任委员会议商定,进行学科评议小组或全体委员通讯表决。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时遇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实

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可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八条 根据会议内容需要,学术委员会可邀请相关校领 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会议。也可邀请校外


专家学者列席。列席会议人员可根据会议需要参与讨论,发表意 见,但不参与表决。

第五章 决议审定、结果公示、异议申诉及复议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的会议纪要、审议意见和咨询建议

等,由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起草,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审定,议事结果由办公室向议题提出方进行反馈,同时报送学校相关部门。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结果如需公示的,公示期一般

为 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办公室负责受理相关的举报、质疑、异议及申诉。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请示主任委员并征得 1/3 以上委员同意后,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审结论。

 

第六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与会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委员因公、因病或其他

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并说明 事由。委员未能出席会议,不能找他人代理,会后由办公室向其 报告本次会议的议事情况和结果。任期内累计 4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的,将视作自动辞去校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本着对学校高度负责的精

神,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发表意见,确保学术委员 会的权威性。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具有保密义务:

(一)学校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

(二)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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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四)未正式公布的校学术委员会的各种决定。

第二十四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 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

回避;特殊情况下,经学术委员会同意,该委员可以旁听或发言, 但学术委员会投票时,该委员必须回避。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发展规划处,负责通知 的发布、会务安排、纪要起草、决定公示、异议受理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自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

发文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湖南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议事规则》(校 行发〔2019〕60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由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