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校

湖南工商大学章程

发布时间:2022-01-14 18:15浏览量:

(2022年1月修订)

序 言

湖南工商大学源起于1949年12月成立的长沙市军管会贸易处干部训练班。1994年经原国家教委批准,由湖南省商业管理干部学院和湖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合并成立湖南商学院。2006年,学校被评为教育部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优秀”高校。2013年,学校成为硕士学位授予单位。2017年,学校成为博士学位授予立项建设单位。2019年,更名为湖南工商大学。

湖南工商大学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秉承中华文化的优良传统,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坚持开放办学,拓展国际化视野,为建设特色鲜明的创新型一流工商大学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学校是湖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是公益性高等教育事业法人单位;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湖南省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主管部门根据法律法规和管办评分离的原则对学校进行管理;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五条 学校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经济建设及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的创新型、创业型、应用型和复合型人才,促进国家和区域经济社会的发展,推动人类文明进步。

第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湖南工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校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学校名称为湖南工商大学,简称湖工商;

英文名称为Hunan University of Technology and Business;

英文名称缩写为HUTB;

学校网站域名为www.hutb.edu.cn;

学校住所地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69号。

学校包括四个校区,即南校区(长沙市岳麓区岳麓大道569号)、北校区(长沙市望城区雷锋大道大泽湖街道东马社区)、月亮岛校区(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潇湘北路与栖贤路交叉口)和百果园校区(长沙市望城区金山桥街道金坪社区)。

 

第二章 学校基本职能

第八条学校坚持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根据教育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依法自主调整办学行为,创新教育思路、理论和实践,管理学校内部事务,实现学校发展目标。

第九条学校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

学校坚持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坚持走内涵式发展道路,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学校实行多元化开放办学,正确处理规模、结构、质量和效益的关系。

第十条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与专业,确定培养人才的类型、层次和规模。

学校学科涵盖经济学、管理学、工学、理学、法学、文学、艺术学、教育学、哲学、医学、交叉学科等多个学科门类。

学校促进多学科交叉融合、协调发展。

第十一条学校以普通全日制本科教育为主,积极发展研究生教育,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中外合作办学,适度发展留学生教育和继续教育。学校以学历教育为主,适度开展非学历教育。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

学校逐步实行完全学分制。

第十二条学校依法自主选拔和教育学生,自主制定和实施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学校建立教学管理制度,实施以教学质量为核心的内部评估制度,加强对专业与课程质量的监控与评价,确保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第十三条学校依法建立学籍管理制度,颁发学业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对完成学业、符合授予学位规定的学生,授予相应层次学位。

第十四条学校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推动学科建设,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第十五条学校依法保障学术自由,鼓励教职工和学生开展科学研究,坚持学术创新优先,坚持学术研究平等,反对和惩处学术不端行为。

第十六条学校以人才培养和科学研究成果服务社会,积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提供人才与智力支持。

第十七条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加强与所在地方、社区的沟通与合作,通过各种力所能及的方式服务社会,推动协同创新。

第十八条学校积极开展产教融合和科教融合,推进产学研用相结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十九条学校坚持文化传承与创新,致力于成为优秀文化传承的重要载体和思想文化创新的重要源泉,以先进文化引领社会。

第二十条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合作交流,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服务。

 

第三章 内部治理

第二十一条学校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内部治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五)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六)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七)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八)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九)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三条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四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学校副校长按照分工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行使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党委书记和校长要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相互信任,加强团结。建立定期沟通制度,及时交流工作情况。党委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校务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意见不一致的议题暂缓上会,待进一步交换意见、取得共识后再提交会议讨论。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委书记、校长和有关领导班子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

第二十六条校务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务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成员到会方能召开。校长应当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党委书记、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

第二十七条中国共产党湖南工商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由学校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

学校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维护党的章程和党内法规,监督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情况。协助学校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

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其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符合条件的,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总数的2/3。

学术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具体职责由《湖南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学术委员会委员依照学术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湖南工商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另行制订。

第二十九条学校设置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领导下,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和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具体职责由《湖南工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规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依照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湖南工商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另行制订。

第三十条学校设置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对学校本科教学工作进行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的专家机构。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执行上级关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指示和要求,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在坚持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学校的教学建设、教学改革、教学管理、教学研究与质量控制等工作进行宏观指导与监督。

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具体职责由《湖南工商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规定。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依照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湖南工商大学本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章程》另行制订。

第三十一条学校设置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是对全校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研究、咨询、监督、指导和评议的专家机构。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与政策,对学校研究生培养工作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对学校研究生教育与培养管理、质量监控等方面提出建议和意见,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解决对策,为学校研究生教育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

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的人员组成和具体职责由《湖南工商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章程》规定。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依照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湖南工商大学研究生培养指导委员会章程》另行制订。

第三十二条学校可根据需要设置其他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依据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三条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制度。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党委领导下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是学校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进行民主决策、参与学校民主管理与监督的基本形式和制度,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学校教代会依照规定行使以下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四条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其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按其章程履行各自职责。

第三十五条学校实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依照有关章程开展活动。

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或修订学生会组织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学生会组织执行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组织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常设机构;

(五)选举产生出席上级学联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学生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有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会和研究生会是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在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其授权履行相关职责。

学生可基于共同兴趣爱好、成长成才需要,经批准组织成立学生社团,依照学校有关规章开展活动。

第三十六条学校各民主党派成员、无党派人士、社会团体成员和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参事,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为学校建设与发展建言献策。

第三十七条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运营与管理。学校依法履行对投资入股单位的监管职责,保障学校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理事会。学校理事会是学校与社会双向参与、双向服务的联系与咨询机构。

学校理事会联系国内外各界人士,为学校筹集办学资金和资源,广泛争取支持。

学校理事会成员及其负责人依据其章程产生,履行职责,参与学校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学校建立科学、民主、规范的决策制度和决策程序。

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决策事项、决策依据、决策过程和决策结果予以公开。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它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学校建立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决策程序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严格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设立在学校的研究院、研究所、研究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科研基层组织,根据有关规定和学校授权,设立管理及学术机构,承担科学研究、人才培养、社会服务等任务。

 

第四章 学 院

第四十一条学院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层组织机构,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和院务公开。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依照相关规定在人、财、物等方面授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责并提供保障,指导和监督学院根据本章程在学校授权范围内自主有序办学。

学院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根据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和人才培养目标制订本学院发展规划,报学校审定后组织实施。

(二)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制订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人才培养工作,负责学生的教育管理。

(三)发展学科和建设师资队伍。

(四)组织开展学术活动。

(五)围绕学术优势和专业能力组织社会服务活动。

(六)在学校统一协调下开展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依据学校规定,设置学院内部管理机构和教学、科研基层组织。

(八)建立学院财务与资产具体工作制度,统筹管理使用学院办学资源。

(九)制定学院内部考核、奖励及分配方案。

(十)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四十二条学院党委(党总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思想政治和党建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学院党委(党总支部)书记主持学院党委(党总支部)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党总支部)重要活动,协调党委(党总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学院党委(党总支部)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党总支部)与院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三条院长是学院行政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副院长按照分工协助院长开展工作。

第四十四条学院实行党委会(党总支部)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学院党委会(党总支部)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委会(党总支部)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学院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同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代替党委会(党总支部)会议。

第四十五条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学院学科建设、本科专业新设、学术机构设置、学术成果评价、专业技术职务初评与推荐、教师队伍建设、高层次人才引进、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任职人选推荐、人才培养计划人选选拔与推荐、学风建设等工作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

第四十六条学院设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学院毕业生毕业资格、学位授予资格以及学位撤销的初步审查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学院设立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学院本科和研究生教学管理、教学建设、教学改革与研究、教学质量评估等工作的咨询、审议、监督和指导。

第四十八条学院设立分工会委员会,实行教代会制度。

分工会委员会在学院党委(党总支部)和学校工会领导下,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院设立分团委,实行团代会制度。

学院分团委在学院党组织和学校团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党做好学院青年工作,指导学院学生分会开展工作。

学院设立院学生分会,实行学代会制度。

学院学生分会在学院党组织领导、团委指导下实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九条系(室)是学院下设的基层教学组织,是直接承担教学、科研、学科建设等任务的单位。学校鼓励基层教学组织之间开展跨学科合作。

第五十条党组织及群团组织依照各自章程在学院所属系(室)、专业、学生年级设立基层分支机构,按照学校规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五十一条学校教职工包括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

第五十二条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教职工公开招聘任用制度,并依法对教职工进行管理。

学校推行全员岗位聘任(用)制和岗位聘任(用)合同制,实行人员分类管理、分类考核。

教职工离退休以后为离退休人员。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离退休人员享受相应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第五十三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忠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二)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权益;

(三)关心和爱护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勤奋工作;

(五)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发展和传播科学技术、先进思想和先进文化;

(六)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七)聘任(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八)依法履行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开展教学、科研、学术交流、社会服务和岗位要求的工作,按工作职责和贡献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各种荣誉称号;

(四)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关系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就职称、职务、福利待遇、评奖评优、纪律处理或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六)聘任(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七)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第五十五条学校尊重和爱护人才,维护学术民主与学术自由,为教师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五十六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职工进修、培训制度,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的培养与培训,提升教职工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七条学校建立教职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五十八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职责考核制度,考核结果作为其聘任(用)、晋升、解聘的重要依据。

学校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任(用)合同的教职工,依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或处分。

第五十九条学校逐步提高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福利待遇。

第六十条讲座教授、兼职教授、客座教授、名誉教授、访问学者、进修教师等其他教育工作者,在学校从事教学、科研、进修活动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六章 学 生

第六十一条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主体。

第六十二条 学生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三)努力学习,恪守学术道德,遵守学术规范,完成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依法履行其他义务。

第六十三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平等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经审批后,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及学术活动等;

(三)根据有关规定,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知悉学校重大改革、建设与发展事项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发展和教学活动、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处分提出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八)依法享有其他权利。

第六十四条学校坚持立德树人,教育和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文明素养和行为习惯。

学校关心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为其健康成长提供必要的帮助。

学校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就业创业指导与就业推荐等服务。

第六十五条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批评教育或处理、处分。

第六十六条学校建立学生权利保障机制,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十七条在学校接受培训、在职学习等其他类型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其权利义务由受教育者与学校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依法另行约定。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八条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九条学校重视政府、专门机构及社会对学校的多元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条学校依据自身教育特色和优势,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充分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供多样化优质教育,为构建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服务。

第七十一条学校加强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社会团体、国际组织等组织和机构的联系,开展全方位合作,大力推动协同创新,积极筹划和拓展各种形式的产学研用合作项目,鼓励科研成果的社会化和产业化,推进文化传承创新,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第七十二条学校积极拓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引进优质教育资源,依法开展中外合作办学,发展国际教育服务,培养国际化人才。

第七十三条学校校友会是学校校友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

学校校友会依法注册成立,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学校支持校友成立具有地域、行业和届别等特点的校友组织。

第七十四条下列人员是湖南工商大学校友:

(一)曾在湖南工商大学(含其前身)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获得过学校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

(二)不符合本条第(一)项条件,但对湖南工商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学校批准,可成为本校名誉校友。

第七十五条学校通过校友会等多种方式联系和服务校友,支持校友学业和事业发展,积极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服务,向校友通报学校发展规划与成就。

学校欢迎和鼓励校友参与学校的建设与发展。学校对做出杰出贡献的校友给予表彰。

第七十六条学校设立教育基金会。教育基金会是学校依法注册成立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属于非公募基金会。教育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会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资产、财务、后勤

第七十七条学校的资产为国有资产,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依法占有、合理使用举办者划拨的土地和学校征用或租赁的土地。

第七十八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学校严格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法律法规,规范采购和招标工作,控制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七十九条学校依据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建立保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知识产权的制度。

学校依法保护校名、校誉。

第八十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服务收入、科研经费、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和校友捐赠收入、社会捐赠收入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渠道,筹措教育事业发展资金;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学研究经费及各类基金。

第八十一条学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经费使用绩效评价、经济责任审计监察制度,控制财务风险,保障资金安全和使用效益。

学校实施校、院两级财务报告制度,依法依规公开财务信息。

第八十二条学校不断完善基础设施、信息技术设施以及体现时代特征和学校特色的自然、人文景观设施,建设数智校园、生态校园和人文校园。

第八十三条学校建立公共服务与后勤保障体系,提高后勤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为师生的学习生活工作及办学活动提供后勤保障。

第八十四条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和谐稳定。

 

第九章 学校标识、校庆日

第八十五条学校校训为“至诚至信,为实为新”。

第八十六条学校校风为“厚德、博学、笃行、自强”。

第八十七条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

学校徽志为同心圆形状,同心圆之间上部为中文校名,下部为英文校名,中间为由一枚刀币与形似“H”的工字组成立于书本之上的鼎状造型和建校年份。


学校徽章为教职工和学生佩戴的题有校名的圆形佩章。教职工佩戴的为红底黄字,学生佩戴的为白底红字。

第八十八条学校校旗旗面为长方形,颜色为红色和蓝色。旗面正中为学校徽志,徽志下缀湖南工商大学中文校名。校名文字颜色为白色。

第八十九条学校校歌为《湖南工商大学校歌》。

第九十条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11月1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九十一条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依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学校其他规章制度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二条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务会议审议,学校党委会审定,校长签发,报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九十三条必要时本章程可根据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据本规定执行。

第九十四条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九十五条本章程自湖南省教育厅核准后生效,自学校公布之日起实施。